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3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7414X9。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
被申请人:佛山市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高边段**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MY3M5U。
法定代表人:江健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3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账户4451********内的银行存款16455000元(实际冻结5866292.10元)、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账户8002********内的银行存款10588707.90元(实际冻结2838162.03元)。现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佛山市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账户4451********内银行存款1645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账户8002********内银行存款10588707.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