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07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