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07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