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6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77.78元,减半收取计2493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9938.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