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6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77.78元,减半收取计2493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9938.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