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象台村(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办公室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3A61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大道南1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7414X9。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5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1********内的银行存款5439681.86元(实际冻结649252.51元)。现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慧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1********内的银行存款5439681.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