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7076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大道南1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7414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5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592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2021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100元;2021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900元;2021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900元。
5.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小学宏雅楼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仲裁裁决书、邮单及投递信息查询;2.银行流水、工资条照片;3.照片;4.入院记录;5.委托银行批量业务申请书、委托付款通知书、工资表。
被告举证如下:1.班组承诺书;2.网页截图;3.网页截图;4.批量代付入账清单;5.微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6.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此,虽然被告存在向原告转账的记录,但根据上述规定,转账记录仅能反映被告履行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本案诉讼及仲裁中均陈述其是经其丈夫***的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原告与***均是受**的雇请,**是包工头,在工地称**为“老板”。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代表被告招聘原告进行工作。本案诉讼中,被告也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反映其将案涉工程分包予案外人***。由此可见,虽然被告是案涉工地的施工承包方,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张在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