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7076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大道南1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7414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5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592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2021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100元;2021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900元;2021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900元。 5.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小学宏雅楼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仲裁裁决书、邮单及投递信息查询;2.银行流水、工资条照片;3.照片;4.入院记录;5.委托银行批量业务申请书、委托付款通知书、工资表。 被告举证如下:1.班组承诺书;2.网页截图;3.网页截图;4.批量代付入账清单;5.微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6.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此,虽然被告存在向原告转账的记录,但根据上述规定,转账记录仅能反映被告履行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本案诉讼及仲裁中均陈述其是经其丈夫***的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原告与***均是受**的雇请,**是包工头,在工地称**为“老板”。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代表被告招聘原告进行工作。本案诉讼中,被告也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反映其将案涉工程分包予案外人***。由此可见,虽然被告是案涉工地的施工承包方,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张在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