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8044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麦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元,财产保全费587.47元,合计共119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黄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