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14号301(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家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诗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园林路12、14号207。
负责人:李秉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彪,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帆,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肇庆旭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法定代表人:周新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红,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博文,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城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雄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雄,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苏彪因与被申请人肇庆旭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苏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丽霞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