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607执3491号
增城市建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增城市建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607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6民终7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69391元,其中,387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余款265519元(包括货款178852.5元、违约金55283.86元、律师费25000元、担保费1000元、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73.64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4609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已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