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517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8号三水新动力广场1座2409-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59136。
法定代表人:刘家津。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连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惠玲
书 记 员 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