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明基商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364-5号 申请人: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亨漖股份合作经济社铁路南青年农场工业区自编77号二楼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1RYL4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明基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8号三水新动力广场1座2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8074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8号三水新动力广场1座2409-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591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明基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05093.5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明基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93.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