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佛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181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8号三水新动力广场1座2409-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5913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佛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杨梅管理区李塘村竹山岗办公室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293GE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佛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022538.1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佛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253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