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6243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巴西村通兴农场西首。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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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