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6243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巴西村通兴农场西首。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启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