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2801执异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高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库尔曼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翔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在依法被解除前,具有法律效力,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和履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院保全期间,案外人湖北宏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中建六局二公司先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可认定上述三公司共同追求本院解除保全措施,但在本院依法驳回上述三公司的异议申请后,上述三公司均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认定上述三公司对本院的裁定是服从的。本院于同一日收到武汉未来科技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二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而且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二公司的部分异议理由表述完全一致,可认定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二公司有串通行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但负有不支付已被本院冻结款项的义务,而且还负有看护被冻结款项的义务,此乃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理(2017)鄂0192执1008号、(2018)鄂0192执77号、(2018)鄂0192执385号执行案件时,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有义务以执行标的已被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为由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以此依法阻却和排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法院的执行并及时通知本院,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但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且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表示,经咨询本单位法律顾问,直接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可能承担法律风险,明示剩余的工程款可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引导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扣划已被本院冻结的款项。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前及执行后,均不通知本院,致使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的款项分三次陆续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扣划。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抗和规避本院执行的行为,故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因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对抗和规避本院的执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恩施市人法院在执行恩施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库尔曼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高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翔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五案中,五原告进行了诉中保全,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鄂2801民初4042号、4043号、4044号、4538号、45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工程款及质保金)2731万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恩施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认尚欠中建六局二公司3150万元,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就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2017年1月13日,本院收到案外人湖北宏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案外人异议申请书》,请求1.中止对(2016)鄂2801民初4042号、4043号、4044号、4538号、45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所涉冻结款项的财产保全;2.解除对(2016)鄂2801民初4042号、4043号、4044号、4538号、45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所涉冻结款项的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鄂2801执保3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案外人湖北宏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裁定送达后,湖北宏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7年4月13日,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中建六局二公司对武汉未来城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工程款及质保金)2731万元,主要理由是该笔被冻结的款项是未来城科技公司支付给总承包方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工程合同款及质保金专有款项,该笔款项包括分包施工单位工程款。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280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裁定送达后,武汉未来城科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7年4月13日,本院收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二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冻结中建六局二公司对武汉未来城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工程款及质保金)2731万元,主要理由是该笔被冻结的款项是未来城科技公司支付给总承包方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工程合同款及质保金专有款项,该笔款项包括分包施工单位工程款。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280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异议申请。裁定送达后,武汉未来城科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上述五案申请执行后,本院向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债务履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后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告知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在另案中将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48036.68元进行了划扣。
后经查实,2017年7月1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2017)鄂0192执100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依据为(2017)鄂019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向湖北宏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71124.38元,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7年7月18日,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交《关于“湖北宏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函》称,经咨询本单位法律顾问,鉴于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前,我公司直接向宏隆晟公司支付工程款可能承担法律风险,我公司没有对宏隆晟公司支付工程款。宏隆晟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88719元。2017年8月8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2017)鄂0192执10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59,843.40元。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期间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就执行标的款已被本院冻结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未通知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将执行已被本院冻结的执行标的款。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扣划其银行存款21,259,843.40元后,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仍未通知本院。
2018年1月1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2018)鄂0192执7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依据为(2017)鄂019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向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68411.93元,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8年1月1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92执7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1,869.6元。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就执行标的款已被本院冻结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未通知本院,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程终结后,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也未通知本院。
2018年4月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2018)鄂0192执38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依据为(2017)鄂019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向湖北亿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9378.03元,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交《关于武汉未来科技城起步一期A7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函》称,武汉未来科技城起步区一期A7项目结算审计金额151,006,353.21元,我公司累计自行支付工程款119,448,250元,两次被贵院强制执行本项目工程款分别为:21,171,124.40元、7,868,411.93元,累计支付工程款(含被强制执行金额)至148,487,786.33元,余工程款2,518,566.88元,扣除1%质保金1,510,063.53元,余下1,008,503.35元可供执行。2018年4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在向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表示,法院可以直接到帐户上扣划。2018年4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92执38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503.35元。期间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就执行标的款已被本院冻结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通知本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将执行已被本院冻结的执行标的款。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008,503.35后,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也未通知本院。
另查明,目前剩余工程质保金余额1,510,063.53元。
驳回异议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审判员 金增春
书记员 舒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