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456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安庆市怀宁县人,大学本科,村干部,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一:**,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二:***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向阳南路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UKFG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