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UKFG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