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UKFG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