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101民初216号
原告: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程华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原告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鹤
审 判 员  白玉龙
审 判 员  郭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欣
书 记 员  杨虎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