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南高铁中铁一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63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成南高铁中铁一局。
被告: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程华龙。
原告***与被告成南高铁中铁一局、湖北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泽汪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