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1民初292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沛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骆某,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沛建设(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2月18日,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0元。2025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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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