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01执保479号
申请人: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孙红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申请人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新210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89468.53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尚未申请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现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89468.53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十七日
书记员 瓦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