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01民初691号
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东路55号湖蒡都城小区商业街西段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吐鲁番市昌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纳兹库木路与学苑南路交叉口处东北侧德信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鲁番市昌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吐鲁番市昌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93元,减半收取2,015.96元,由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蒲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