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22民初54号
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80号汇金壹号B区底商住宅5#2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县润和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路2211号。
法定代表人:昝保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魁,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县润和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200元,其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还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