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01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尼瓦尔尼亚孜,新疆火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回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车师中路80号汇金壹号B区商住宅5#2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兵,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颖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余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