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执行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
法定代表人:杜德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于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2326.21元,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焰 炬
审判员 卢 婷 婷
审判员 克然木阿不力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瓦里斯艾依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