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承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01民初4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80号汇金壹号B区底商住宅52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共吐鲁番市委员会党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西路10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该党校常务副校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吐鲁番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