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3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郭高汉,男,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斌,男,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5。
法定代表人:刘新鲁。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6M。
法定代表人:邹汝祥
被告:广宁县新锐达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4WYCX448。
法定代表人:张合平。
原告***诉被告江汉油***油化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瑞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宁县新锐达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16.26元,减半收取为540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达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颖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