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象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2331号 原告:象山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14F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2幢1702、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W0Q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瀚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林鸿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