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2581号之一
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立案,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