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林业学校与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1819号

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明,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校长兼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该单位总务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武,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露茜,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林业学校)与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业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韩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武、谭露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业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工违约金4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被告中标了原告林业学校招标的新疆林业学校职工集资建房项目10千伏高压外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2090000元,并约定了施工工期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每逾期一天,承担10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不利,迟迟不能完工,2019年10月10日,涉案工程送电,被告已逾期71天。被告逾期交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正兴公司辩称,对于被告中标原告职工集资建房项目10千伏高压外网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均认可无异议,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原、被告实际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合同签订的当日即2019年7月15日,原告施工工人进场施工,而非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2019年7月10日。2、合同预付款延迟到账,耽误施工材料采购。3、施工开始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好施工用电、暖气管道、道路施工等工作。依照合同中第七条第7.1第8项、第9项、第7.3款的约定,依法予以顺延工期。4、电业局提供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中3号开关站损坏,属于情势变更,是施工图纸范围外的问题,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5、就手续问题,本工程于2019年10月10日供电,主供电源于2019年12月15日修复后正式供电,不存在手续不完善的问题。6、结算依据应当按照《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让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实属显失公平的。供电点发生调整变更造成工程延误不应当认为是延误,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中标了原告林业学校招标的新疆林业学校职工集资建房项目10千伏高压外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2090000元(贰佰零玖万元)。同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据此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1、10KV高压外网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现场不可预见的所有施工内容,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2、办理新疆林业学校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所有供电设施设备报装报验手续,达到合格要求,并且取得电业部门相关手续。第二条承包方式:总承包,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7月10日,完工日期:2019年7月31日,电业局验收送电时间:2019年8月25日前,设备安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办理完毕电业部门相关手续至电业局验收送电合计日历天数45天(含设备安装施工20天)。第五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采取固定总价款方式,本合同价款为:2090000元(人民币),该合同价款除工程设计变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1、承包人进场施工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40%,计836000元(本工程所包含的主电源至高压环网站过马路穿线管预埋费用,计37000元,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支付给该项施工方,税费由承包人承担);2、项目工程施工完成,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40%,计836000元;3、项目工程施工验收、调试完成,全部手续齐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5%,计313500元;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计104500元。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三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修: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工程施工未按工期完工,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第十九条其他: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工程完工通过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3日内足额退回承包人(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前,2019年5月,电力部门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供电方案答复单》,其中载明涉案工程外网主供电源由开发区3号开关站10千伏经开八线124馈线间隔返出新建环网设备馈线间隔返出供电,备供电源由10千伏经河一线009号支007号T接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教育局127中学1号分接箱113馈线间隔返出供电。2019年7月15日,被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发现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外网主供电源中的开发区3号开关站损坏,后原告与被告、及电力部门进行沟通。2019年9月6日,原告、被告及涉案工程招投标公司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经协商,双方共同派员到电力部门协商处理3号开关站损坏的问题。2019年9月25日,原告向电力部门出具了一份《关于供电安装的承诺》,载明:现主供电源开发区3#开关站因损坏,经开八线供电所正在修理中,现申请暂由备供电源由10千伏经河一线009号支007号T接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教育局127中学1号分接箱113馈线间隔返出供电,并承诺备供电源按供电答复单安装供电完成职工集资楼竣工验收,待主供电源正常供电后,立即按贵公司提出的意见整改备供电源。该承诺出具后,2019年9月27日,电力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出具了一份《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户表工程验收意见单》,其中载明发现问题共计26项,要求原告立即处理。2019年9月29日,原告向电力部门出具了一份《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送审单》,其中载明:相关单位已完成现场勘察,特申请图纸会审。同日,电力部门向原告回复了一份《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为完成图纸审核,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同日,原告向电力部门出具申请中间检查,出具了一份《中间检查申请》和《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报验单》,其中载明:本工程已完成总体工程施工90%,特申请中间检查。电力部门同日回复了一份《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单》,检查意见为完成隐蔽工程建设,中间检查验收合格。同日,原告向电力部门出具了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其中载明:受电工程已竣工,具备验收条件,请安排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检验为盼!2019年10月10日,经电力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验,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十一项检验项目均合格,涉案工程开始送电,电力部门出具了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和一份《新装(增容)送电单》,《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中检验意见为受电设备检验合格,符合要求,具备送电条件。《新装(增容)送电单》中送电结果和意见为受电设备运行正常、满意,原告签署了满意的客户意见。

涉案工程备用电源供电后,因3号开关站无法修复,电力部门出具了一份《关于新疆林业学校更换主供电源点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主供电源10千伏经开区3号开关站为珠海星玛开关柜,设备存在缺陷无法修复,因林业学校急需用电,2019年10月9日经公司协商临时将备供电源送电。现协调施工单位从经开八线开发区8号开关站敷设400米3×300高压电缆至3号开关站。电力部门部门重新出具了一份《供电方案答复单》,其中载明涉案工程外网主供电源由开发区8号开关站10千伏经开八线123馈线间隔返出新建环网设备馈线间隔返出供电,备供电源由10千伏经河一线009号支007号T接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教育局127中学1号分接箱113馈线间隔返出供电。2019年12月20日,被告将该答复单交付给了原告。双方均认可现主供电源已正常供电。

另查明,2019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836000元。双方均认可剩余工程款为426000元。被告就原告未支付工程款已另案向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林业学校提交的《招投标文件》、《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照片一组,被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供电方案答复单》复印件两份、《关于供电安装的承诺》彩色打印件一份、《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户表工程验收意见单》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送审单》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复印件、《中间检查申请》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报验单》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单》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复印件、《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复印件、《新装(增容)送电单》复印件《10KV高压竣工检验标准化作业操作卡》复印件、《高压现场勘查单》复印件、设计委托书及设计文件复印件、《关于新疆林业学校更换主供电源点的情况说明》、资料交接单三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当事人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林业学校与被告正兴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450000元的请求,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被告实际完工的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逾期交工71天,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10000元,计算违约金为710000元,只主张了450000元。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836000元,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进场,依约原告应当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其于2019年7月26日支付该笔款项逾期2天,被告主张顺延工期2天的请求合理;其次,被告施工过程中发现3号开关站损坏,应当由电力部门修复后继续施工,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原因不是由双方造成的,后经双方与电力部门协商,用备供电源供电,因此,施工工期应当计算至发现3号站损坏之时,被告主张于2019年7月25日发现3号站损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于2019年9月6日开会协商3号站损坏事宜,故原告至该日已知晓损坏事宜,从合同约定的送电时间即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6日,逾期12天。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好施工用电、暖气管道、道路施工等工作,故工期应当顺延的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对其辩称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了一份工作联系单,欲证实其主张,但该证据系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故其该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逾期交工为10天(12天-2天),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为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0元。

上述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款项共计100000元,必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50000元,给付标的100000元,占诉讼标的的22.22%,应收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8.71元,由原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负担626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居村

人民 陪 审员   周 静

人民 陪 审员   汪 莉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