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民初145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刚,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畜牧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恒达街**
法定代表人:赵海斌,董事长。
***与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为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16元,减半收取计1156.58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若   雯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库力巴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