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1345号
申请人:***,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新疆天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畜牧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罗军,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与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0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0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党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雨晨
书 记 员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