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努尔开地阿克**、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4民初494号之一
原告:努尔开地阿克**,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46号畜牧厅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努尔开地阿克**与被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努尔开地阿克**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努尔开地阿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努尔开地阿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努尔开地阿克**负担。    
审判员    蔡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阿丽吐尼古丽肉扎吉
书记员    西日尼阿依居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