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2执恢602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67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8676.65元;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