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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1000号
本院审理原告江西省新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新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新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西省新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于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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