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1169号
原告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约定明确双方若发生争议,应由仲裁解决。本案中甲方所在地为被告所在地,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A座17楼,经本院核实,武汉市仅有武汉仲裁委员会。原、被告间的约定的仲裁条款属有效约定,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4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静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摆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