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意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意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5021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马岩创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岩创公司)与被告新疆意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工程公司)、第三人马新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案涉伊犁州公安局业务用房弱电系统工程项目,不在本院所辖行政辖区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伊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萌
书  记  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