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8849号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五星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80RX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迎龙镇富源大道40号4-209号(即B3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CX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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