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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绿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酉阳县。 原告:**,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酉阳县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457号。 被告:重庆绿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5-6。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18号。 被告:***,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住酉阳县。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重庆绿汇科技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8元,因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标的降低为10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为9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