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润达康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港经济区***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8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6DW5A8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9146506918。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院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润达康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0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53358.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6934.00元,该案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417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2021年10月26日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属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到其办公处所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表达希望与申请人协商履行意愿。2021年12月17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
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2022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双方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精神,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201执4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