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205号
原告:***,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花,青岛西海岸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5Q5R7G。
法定代表人:高辰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荣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