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206号
原告:***,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花,青岛西海岸正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