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206号

原告:***,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花,青岛西海岸正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高嘉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