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603行初21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0185192N。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井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财政局,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新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邬慧彪
人民陪审员 张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开慧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