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275号之一
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5676720972R。
法定代表人:杨云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咪斯、易胜男,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F9M46。
法定代表人:赵国行,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4408653X9。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
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2月2日,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683511.38元,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后,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郑州恒谊文化传媒连带支付票据款683511.38元及利息(以683511.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州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