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民初102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铎,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川,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4408653X9。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通,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嵩县。
被告:唐建设,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嵩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合兴,洛阳市汝阳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