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4408653X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1126号文化办事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1360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与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冻结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767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767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