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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开发区航盛建材经销处、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91民初126号之三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航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经营者:***,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尚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宸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新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航盛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尚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宸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新烨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12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尚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宸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新烨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现因菏泽开发区航盛建材经销处撤回了对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宸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新烨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宸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新烨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