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1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五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391执76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洛阳高新法院作出的(2021)豫0391执762号执行裁定效力终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豫民申9298号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因不服(2021)豫03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程序审理后,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现(2021)豫0391执76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依据的(2021)豫03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应当中止执行。因此洛阳高新法院作出的(2021)豫0391执7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撤销(2021)豫0391执7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中止执行,并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执行款。 本院查明,***与洛阳五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20)豫039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洛阳五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18891.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上述第一项限被告洛阳五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7日,***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391执762号。2022年7月1日,本院依据(2021)豫0391执762号执行裁定书将洛阳五建公司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的案款139255.19元划拨至本院账户。 另查明,***、***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申9298号民事裁定:“一、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公司对本院(2021)豫0391执76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本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民申92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本院发出(2021)豫0391执7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前,本院并未收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上述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亦未收到相关口头通知要求中止执行,故不能据此认定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2021)豫0391执7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违法。因此,异议人洛阳五建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