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68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民族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