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民初150号
原告: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57059812W,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严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懿,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4655635M,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红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代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5.00元,减半收取2877.50元,由原告岑巩县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秋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梦洁
书记员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