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2624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台江县交通局退休干部,住台江县台拱镇。
被执行人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穗县台烈镇台烈村校场组。
法定代表人张美锋,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工程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红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肖正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欧琳,女,1983年7月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凯里市清江路。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欧琳之夫),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侗族,凯里市鱼洞农场职工,住凯里市清江路。
本院受理***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局**工程公司、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欧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了376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其债务40元。另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51574元,余款22086元自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393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1105元。至此,本案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胜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