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3民初15312号
原告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堂、李晨阳,被告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被告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工程于2011年4月22日经验收合格,双方于2012年8月结算后确定结算金额为1940517.88元。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二年免费保修期限届满扣除保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后14天内由被告无息退还,故被告应当在2013年5月7日前将此前扣留的97025.89元的质量保修金扣除保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后向原告返还,现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曾向原告主张过保修或其因自行而产生的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97025.8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返还保修金,理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关于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原告曾于2013年5月20日、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但被告均未予回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视为被告同意返还质量保修金,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办公楼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2、工程竣工后,被告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应在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及其他结算资料的编制,被告在收到结算书后进行审定确认后,通知原告结算;4、结算完成后,被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工程保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二年免费保修期限届满扣除保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后14天内无息退还;6、如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将书面通知原告,原告需作出修正,否则被告有权保留中止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被告有权停付应付款项。2011年4月22日,原告施工的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2012年8月,原、被告双方确定结算金额为1940517.88元,被告扣留结算总额5%即97025.89元作为质量保修金。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除质量保修金之外的其他结算款。原告曾于2013年5月20日、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但被告均未予回复。审理中,被告提交2011年6月30日由物业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及2014年4月27日由物业公司出具的《中冶置业现遗留问题》,证明物业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整改,被告因此已自行修缮,但部分问题其无法自行修缮。原告表示其从未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且《工作联系函》的时间在双方结算之前,如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可能和原告结算。被告表示其曾口头通知原告维修,但关于是否通知或其主张的已自行修缮的事实,被告均无法提交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批表、函件、《工作联系函》、《中冶置业现遗留问题》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被告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97025.89元。 二、被告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7025.89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梦  艺